2015年2月28日,安徽某公司与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丁某某在公司从事极板制造工作。同年10月8日,丁某某因“发现血铅超标1月余”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与丁某某签订了一份《关于丁某某铅超标进行自然排铅补助的协议》。公司按协议履行一段时间后,主张其因重大误解而与丁某某签订该协议,请求撤销。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一直在履行该协议,体现了公司对本单位患有重大疾病职工的关注与关爱。现公司主张签订该协议属重大误解,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证据不足。故对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