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宿松县租用厂房成立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吴某某累计拖欠35名工人工资585500元,致使工人集体上访。2019年2月1日,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吴某某仍拒不整改,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