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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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8日,某冶金设备公司高管高某收到公司出具的违纪处理通知书,告知因其伪造考勤、无故旷工,公司已单方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高某认为公司此举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于2018年1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8月26日至9月7日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交通费共计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提交的考勤卡刷卡地点的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职员张某和杜某合计伪造考勤28次。2017年8月23日,该公司就高某请同事代刷考勤卡事宜与高某面谈,并播放了部分监控视频,希望高某为自身今后职业发展考虑而自行离职,被高某所拒。同日,该公司决定给予高某立即解雇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处分,并经该公司工会确认。9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与高某就代刷考勤卡事宜再次沟通未果。9月7日,该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高某送达违纪处理通知书,高某于次日签收。

  法院认为,高某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存在多次未上班的情况下找人代刷考勤卡的行为,应认定为旷工行为,且一年内累计旷工多次,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对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某主张的拖欠工资,结合其工资组成,被告公司还应支付其4815.47元;关于高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法院不予理涉;高某主张的交通费未实际发生,其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高某工资4815.47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要求。劳动者因旷工被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按民主程序制订且内容合法、合理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即便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也难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