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事 主动辞职难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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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姑苏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原告曹某与被告某制品店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营业员工作,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上一休一,每班工作时间为12或13小时。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10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按不低于前述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2013年12月5日,曹某提交离职申请单,离职原因为“因家中有事情”。2013年12月31日曹某离开被告处。之后,曹某要求两被告支付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并为此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将积极维护,但对于劳动者的无理要求,法院也将依法驳回。本案中,因曹某的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每年1月、2月、11月、12月每天工作12小时,其余月份每天工作13小时,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被告应当向原告曹某支付加班工资。并且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约定仅为1000元,低于同期苏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应当以苏州市同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补足曹某的加班工资。原告曹某的另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曹某在离职申请单中已经明确写明“因家中有事情”,并且其实际离职时间与该申请单中载明的预计离职日期也一致。劳动者系因自身原因辞职,又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诚实信用,曹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