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桂林人民法庭二级法官 倪春祥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入职被告朝阳区某音乐餐厅担任DJ一职。入职以来,被告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且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辞退了周某。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在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和服从的内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本案中,原告是娱乐行业夜场DJ,工作时间仅为夜晚的一个多小时,其他时间原告可以自行支配,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的特性,娱乐场所亦不能对原告进行有效管理控制,故其与所在娱乐场所实际上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次,原告的劳动报酬结算方式很随意,由小费和酒水提成组成,并不是按月发放,薪酬的支付方也非被告而是案外人。故结合以上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经济上、人身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第三产业蓬勃兴起,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呈现工作模式多样性的特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审判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核心要素为管理与被管理者关系、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条件的提供、劳动的连续性和日常性。
本案中原告是娱乐行业夜场DJ,工作时间较短且特定,工作具体内容自由度很高。劳动报酬也并不是按月发放,顾客打赏的小费,由双方按照各50%分成。其与音乐餐厅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不定期的、可以随时解除,也符合酒吧行业夜场高报酬、高灵活性的行业特点和习惯。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既要严格依法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