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报酬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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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与吉林省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长春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长春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那立新

基本案情

  辛某于2015年3月入职长春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2018年6月,吉林省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辛某工资由人力公司发放。2024年6月,装饰公司通知员工放假,辛某未再到岗。2024年7月,辛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分别向装饰公司、人力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当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装饰公司向辛某支付2024年2月至6月工资16330.80元。因装饰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辛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辛某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和人力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的工资、欠付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金待遇损失合计112373.80元。

裁判结果

  辛某入职装饰公司后,一直受装饰公司管理并支付工资,虽然装饰公司后期与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但人力公司仅代缴职工相关保险。因此辛某与装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于装饰公司收到辛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之日解除。

  关于辛某工资及欠付工资赔偿金部分,人社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辛某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装饰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赔偿金,对此法院不予重复受理。关于失业金待遇问题,辛某实际缴费年限已满二年,其主张的失业金待遇问题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主张。对于辛某提出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装饰公司应向辛某支付经济补偿46379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4489.20元。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既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肯定,又是家庭赖以生存的根本。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通过行政手段责令其限期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决定书具备法律效力。为避免同时存在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妨碍劳动者维权,法院对于行政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不予重复处理。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