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马萌萌
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他人发布的招聘信息,自2024年3月17日起在某物流公司从事打包、揽收、上门取件等业务,负责固定区域,配发工作制服,工作期间需要面部识别打卡,有事需提前请假,收入先每周一三五在某APP上申请,再由某物流公司的账户转入。入职初期,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现在还押张某2000工资,不干时提前一个月提离职,负责把新人带好,发出的件,后续没有问题,押金返还。如果不提离职,突然不干了,押金不返还”。 2024年6月22日,张某给名为“菜鸟裹裹”的人发微信称:“王哥,我提前说,申请离职,你那边好有时间招人”,张某于2024年7月14日离职。庭审中,某物流公司当庭抗辩双方系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张某与某物流公司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中张某和某物流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结合张某和某物流公司的当庭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张某作为快递员的工作系在特定区域内向不特定客户进行高效、精准揽投工作,控制作业措施相对松散。某物流公司对张某在作业时间、取件范围、取件发件质效方面都有隐形管理,张某需服从公司安排,超出固定时间或未按照要求操作将会受到相应处罚,若物流件有损毁,损失则会从押金中扣除。
从本质上讲,张某仍处于弱势地位与从属地位,某物流公司与张某仍然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属性,且张某依靠公司发放的工资生活,在经济上对公司具有高度依赖性。某物流公司系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物流公司,张某作为快递员提供的劳动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故张某主张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近几年频发的劳动争议热点问题。本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成立要素入手,通过分析张某与某物流公司是否具备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几个特征,即主体资格合法、具有人身从属性、组织管理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从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主体资格方面,快递员和物流公司通常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与组织管理从属性方面,新业态从业人员具有区别于传统劳动者的灵活性,如快递员的工作性质虽然不同于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但本质上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与从属地位,需服从物流公司安排,物流公司对快递员派单、揽收、取件到打包全过程拥有控制权,二者之间仍然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属性;经济从属性方面,快递员依靠物流公司代理的揽投业务生活,对物流公司具有高度的经济依赖性,双方之间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
通过以上三方面要素的梳理,即可以确认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同类性质的职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进行界定确认,故本案对此类新业态从业人员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