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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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安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简要案情

  黄某在某矿业公司从事库房管理工作。2020年1月,某矿业公司放假,后未通知黄某上班。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黄某与某矿业公司分别签署多份《结算确认书》,均载明:各项费用已结清,如后期需要用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2023年,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某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月解除,黄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矿业公司按月签署的《结算确认书》具有工资表性质,且约定“优先返岗”的内容,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时解除,某矿业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按月签署的结算文件不能视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合意。本案明确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作实质性审查,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以工资结算文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对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稳定就业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