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08年2月进入合肥市蜀山区某看护点从事幼儿教师工作,该幼儿看护点因不具备办证条件,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属无资质办园,于2014年6月底自行停止办学。张某某离职后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该看护点发生争议。因该看护点无资质,遂以该看护点负责人唐某某及该看护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看护点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合肥中院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中,该看护点是无资质办学的幼儿园,并非法律规定适格的用人单位,鉴于张某某已经付出劳动,且该看护点已自行终止办学,唐某某作为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