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与某棉纺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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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陟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被告成某某系原告某棉纺公司纺纱车间的技术员,该公司每月给成某某发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2023年10月,棉纺公司召开股东扩大会议,告知纺纱车间工人停工、自谋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底解除。之后,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棉纺公司支付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棉纺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中,棉纺公司是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导致与成某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其与成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棉纺公司应当支付成某某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判决某棉纺公司支付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764.5元,支付成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881.52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公司裁员问题。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采用这一措施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本案中的棉纺公司因为经营困难而与其员工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