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某物业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原告吴某某(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具体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但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未作明确约定。吴某某入职后,被该物业公司派遣至分公司工作,但一年多后,总公司将吴某某辞退。双方形成纠纷,吴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总公司、分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以及赔偿金。分公司则认为,吴某某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因非劳动者过失性原因或客观情况需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拖欠吴某某工资的前提下,并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上任何一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仍然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判决确认某物业公司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吴某某工资29260.81元、赔偿金12018.2元。判决后,总公司和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吴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为吴某某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吴某某与该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物业公司的分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虽未与吴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某被总公司派遣至分公司工作,并由分公司向吴某某发放工资,分公司系实际用工单位,因此,分公司应与总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