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刘智某以刘建某的名义入职某煤业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2021年9月,该公司以刘智某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与刘智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刘智某主张该公司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案中,刘智某和该煤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煤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与约定主体发生偏差,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