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2011年6月入职吕梁某保险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该保险公司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关系。高某以该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诉讼中,该保险公司并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裁判理由及结果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应支付高某双倍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对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