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范某某在其所工作的安徽某酒店员工食堂将2个面包放在其电动车座垫下欲带出酒店,被酒店安保部查出。随后该酒店以范某某违反《员工守则》重大过失第一条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于同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某某认为酒店的决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该酒店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等。该酒店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诉至蜀山区法院,请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案经蜀山区法院一审和合肥中法院二审,均认为该酒店解除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其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该酒店虽称其作出的解除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系依据其《员工守则》,但却未能向法院举证证实该《员工守则》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认定该《员工守则》不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法律效力,该酒店以此解除与范某某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