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于2023年2月入职黄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中控操作工。2024年9月5日,该公司在未与曹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其调岗并要求第二天去新岗位报到。因新岗位系夜班岗位,曹某不同意,继续在原岗位上班。该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曹某的劳动合同。曹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件结果
经了解,黄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调整曹某工作岗位,调整后曹某的劳动报酬并未有较大影响,故该调整属正常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但公司未考虑到曹某作为肢体残疾人员,能否胜任所调整的岗位,亦未能证明调岗前双方存在多次沟通的事实。公司在发出调岗通知后,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属劳动用工管理中的失当行为。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征得当事人同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调岗、变更工作时间需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且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就变更的工作内容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工作岗位、时间,并以此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