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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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歙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张某到某矿业公司的铜矿从事巷道打眼工,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1月1日,张某在矿内工作时由于巷道内湿滑,崴伤左脚,后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2021年9月28日,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2021年11月25日,张某与某矿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放弃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某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张某70000元。2022年7月2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双方于2021年11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某矿业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228882.06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虽就张某受伤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但其中“乙方(张某)同意放弃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系单方排除张某合法权益,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在调解书签订时张某未经劳动能力鉴定, 其对自己因工伤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且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其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该调解书内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张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张某请求予以撤销,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中包含了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平等、公平、自愿原则要求,故判决予以撤销。工伤损害赔偿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赔偿项目,协商调解是解决工伤赔偿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双方就工伤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当按照民法着重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按照劳动法衡量具体赔偿数额是否明显低于法律法规明确的给付标准,以正确判断工伤赔偿协议效力。工伤保险赔偿计算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在没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对法定赔偿标准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之下,不宜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