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肉店系从事鲜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毕某系该肉店的经营者。2022年9月底,毕某微信联系江某,安排江某到某县屠宰场协助进行猪肉批发配送、生猪装运等工作,由毕某提供交通工具,工作时间为每天凌晨1时至5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5月5日,江某在工作时受伤,未再从事该工作。毕某尚欠江某6月工资未支付。该纠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江某与某肉店不存在劳动关系。江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10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江某与某肉店存在劳动关系;某肉店支付江某2023年6月起至起诉之日的工资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肉店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江某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江某从事某肉店经营者毕某安排的劳动,使用毕某提供的交通工具,受毕某的指挥和管理,工作时间与地点相对固定,按月领取报酬,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江某提供的劳动是某肉店业务的组成部分,猪肉批发配送、生猪装运与鲜肉零售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江某与某肉店劳动关系成立。2023年6月底,江某仍在治疗期间,某肉店应当支付6月份劳动报酬6500元。某肉店未与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江某2022年11月—2023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5100元。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主要体现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经济组织,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即使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受个体工商户安排工作、监督管理、发给工资,且工作内容属于个体工商户组成部分,则应当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如不能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确非用人单位原因,则应对其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都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