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在歙县经营某服饰公司。2023年1月,因拖欠工资,胡某甲等21名工人到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程某。同年1月19日,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程某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胡某甲等人工资。但程某采用逃匿的方法(经人社局多次通知后,仍不到场接受调查)逃避支付。2023年3月21日,被告人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程某陆续付清19名工人工资,尚有2名工人工资共计31489元未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自愿将剩余的2名工人工资元付清,取得谅解。
案件结果
2024年3月26日,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被告人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但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恶意欠薪的主要受害者,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受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