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陶某与案外人谭某合伙,借用某机械建筑公司资质并与该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从事爆破业务,谭某退出合伙后,陶某为从事爆破业务成立某项目部继续经营。同年冉某进入该项目部工作,其工作安排与工资发放均由陶某直接管理。后冉某以项目部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冉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冉某与某机械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建筑公司与陶某连带支付冉某劳动报酬36133.00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冉某与某机械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陶某支付冉某劳动报酬36133.00元,某机械建筑公司在该金额范围内对冉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分析
冉某工作内容、薪资发放均受陶某直接管理,不受某机械建筑公司制度约束,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建筑公司允许陶某个人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应对陶某欠付冉某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确认冉某与某机械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陶某与某机械建筑公司连带支付冉某劳动报酬3万余元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挂靠引发的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违法发包、分包和挂靠行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建设工程领域违法挂靠情形下,出借资质的公司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既充分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亦对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建设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