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就业的劳务派遣者多次利用职权“公车私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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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四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与张某某于2018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随后,张某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国网某分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后经国网某分公司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张某某在从事驾驶员工作期间存在公车私用、油料异常的问题。2023年8月,国网某分公司以张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用工单位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责成某劳务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管理,禁止使用张某某承接该公司驾驶业务,并补退异常油料费用345.39元。2023年9月18日,某劳务公司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某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该通知书。张某某认为某劳务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请求某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认为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工会告知程序,支持了张某某仲裁请求。某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某劳务公司不应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46元。

处理结果

  一审审理中,某劳务公司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起诉前已履行了工会告知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需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146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某与某劳务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某国网分公司举示的《关于城区供电所车辆违规使用处理情况的通报》能够证明张某某存在公车私用、油料异常等问题。张某某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要求。故某劳务公司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某劳务公司不需向张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严格公车私用和严格油料管理,是党中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严禁公车私用的意识深入人心。本案中,张某某作为长期在国有企业从事驾驶的专职驾驶员,对此应当是知晓的。张某某明知公车私用不可为,却短期内频繁私用公车,导致油料数额异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基本纪律和基本职业要求。本案裁判对用人单位以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持支持态度。不仅有利于促使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还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公共财政,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