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与W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则应履行如下加班审批手续:乙方(陈某)应事先向甲方(W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班审批人”)提交经其所在部门或借用方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加班申请,由加班审批人签字批准。双方确认,经签署加班审批程序确认的加班为甲方安排乙方的有效加班。对于乙方有效加班,甲方将依法为乙方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双方进一步确认,乙方出勤记录/打卡记录尚不能证明乙方出入办公场所的实际情况,更无法据此判断乙方是否加班,故出勤记录/打卡记录不作为认定乙方加班的依据......。
2023年4月26日,W公司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遂与W公司因加班费等发生劳动争议,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虽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加班审批,但W公司在周末、下班后甚至深夜安排具体工作。
法院审理
从查明事实看,陈某主张W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主要为微信聊天记录,经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存在陈某工作时间外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的情形,也存在W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对陈某进行部分工作安排的指示,故仅以未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否认存在加班事实,不具有合理性。但根据陈某提供实质工作的地点与方式、微信回复间隔时间、在工作任务外大量涉及工作汇报与工作内容沟通的时长等情形,其加班时间难以量化,以考勤记录与微信聊天时长计算对W公司亦有失公平。综合考虑,酌定W公司支付陈某加班费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