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朱某入职T公司,岗位为设计师。T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朱某(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1种工作制。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甲方因经营、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2023年6月1日朱某与T公司因加班费等发生劳动争议,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庭审中,朱某举示了2021年五一和国庆、2022年国庆节加班通知打印件以及T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送该三份通知的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T公司微信群发布的2021年劳动节、国庆节以及2022年国庆节放假安排通知,2021年5月5日、2021年10月6日、2022年10月6日和7日调休日T公司安排正常上班,T公司并未举证证实该日期朱某未到岗上班,应向朱某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