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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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铸业公司聘用范某某到其公司上班,岗位为高炉的焊接与维修、压球设备的维修工作,日工资为300元。2020年7月3日双方发生纠纷,范某某离开铸业公司。后同年10月,范某某起诉铸业公司给其补缴2020年3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要求铸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解决,故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规定,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社保机构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