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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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石某经互联网招聘进入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三个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21年6月13日,石某离开科技公司后再未回上班。科技公司起诉要求石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石某离开后未继续在科技公司工作,石某以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推定为劳动者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石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然约定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且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无需附任何条件,石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石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劳动者在就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往往处于劣势,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离职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