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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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王某某在招聘网站看到影视公司的招聘信息,2021年8月26日,王某某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视频拍摄、后期制作等。工作期间,影视公司指派王某某参加培训,支付培训费用3800元,影视公司收取了王某某培训费1000元。2022年6月28日王某某以“工作压力大”为由,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十余天,影视公司据此与王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某起诉要求影视公司返还收取的1000元。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影视公司让王某某去培训,是为了提高职工技能,提升影视公司的工作效率,该培训费用属于影视公司支付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影视公司收取该1000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质上属于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影视公司应当向王某某返还。

法官点评

  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会在招聘阶段或者劳动合同履行阶段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费、侵害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出于防止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擅自离职等原因,而提前向劳动者收取一定的押金。收取押金及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禁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