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阳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3日,上官某某经人介绍到劳务公司分包的甄阳巷项目工地干活,工种为架子工,日工资200元。劳务公司未给上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6月15日10时左右,上官某某在甄阳巷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工作时,楼上掉下来一块模板正砸在上官某某后背,后经阳城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2021年6月,上官某某受伤被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上官某某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2021年12月24日,经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上官某某受伤系九级伤残。2022年7月,上官某某起诉要求劳务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官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并被确认为工伤。劳务公司未依法给上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致使上官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劳务公司应向上官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点评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或者出于疏忽等原因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切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提高用工风险,因小失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