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吉某某到能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月10日,吉某某经能源公司批准请假2个月,2月26日能源公司发放工资,吉某某未找见自己的名字。2021年2月27日,吉某某就上班事宜询问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微信答复“目前效益不好,你不用来了”。此后,吉某某未收到能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亦未接到让其上班的通知。后吉某某起诉要求能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2月27日,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告知吉某某不用来上班了,此后能源公司再未通知吉某某上班也未给吉某某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能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通知工作、告知不用再来上班)应认定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能源公司仅以效益不好微信告知吉某某不再上班,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吉某某表示不愿再到能源公司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能源公司应向吉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遵守的法定程序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必须符合程序合法、理由正当的要件要求,否则可能造成“走了职工,赔了钱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