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张某到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保安公司派遣张某到其他单位担任保安。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在保安公司工作期间的实领月工资低于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但保安公司辩称每月扣除了450元生活费。张某起诉要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安公司代扣的劳动者450元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项规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保安公司支付张某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保安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最低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正常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定标准,且不能低于该标准。本案中,保安公司擅自扣除生活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就难以得到实现,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