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即便劳动者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旧应当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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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某某与某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呼和浩特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宿某某于1996年3月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工作20多年。2020年2月宿某某因病请假后没有再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宿某某工作期间该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宿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2016年9月5日宿某某达到退休年龄,2021年4月7日,四子王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出具《证明》:......“宿某某于2016年12月在我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至今,目前月发放养老金198.03元”,现宿某某没有享受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 宿某要求呼和浩特市某用人单位支付其基本养老金损失,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法律解释中“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如何理解是本案的关键,即劳动者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

  目前,我国不同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功能方面等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并且待遇相对较低(例如本案宿某某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198.03元),数额上根本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的生活所需、生存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应理解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方式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其他具有相同功能养老保险,而非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宿某某无法享受劳动法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法获得生活保障,故法院对宿某某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依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付衔接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可能在同一时段存在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享受待遇时只能选择一种。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相对很低,不足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基本生活需求,故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认定劳动者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府为农村居民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金,并不能以此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