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李某某执行货运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送医治疗。经申请,2021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2年4月,李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某离职补偿费用、李某某垫付的过路费及风险抵押金,在某物流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双方无任何争议,李某某不再以双方劳动关系及工伤为基础向某物流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后某物流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某转账支付上述约定款项。李某某与某物流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若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属于可撤销的协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李某某按照伤残等级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李某某签订协议后,又针对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了劳动仲裁,应当视为李某某要求撤销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利用己方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该案的处理结果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