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具备实质要件为依据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某大酒店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呼和浩特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李某入职某酒店,从事餐饮部中厨房西北菜炒锅工作。李某与某酒店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后李某与某酒店连续签订了六年外包协议书,并以此为由进行用工。双方约定的合同与李某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显示,李某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据李某提供的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显示,某酒店为李某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3年3月,李某与某酒店就用工问题发生争议后离开酒店处。双方就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李某、某酒店提供的证据,李某在某酒店从事中厨房西北菜炒锅工作,每天工作接受某酒店的考勤管理,某酒店按月向李某发放工资,某酒店为李某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李某、某酒店之间虽签署承包协议书及外包协议书,但李某工作内容非承包项目,不具有决定工作内容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根据李某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内容,李某与某酒店存在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结合李某、某酒店之间的合同时间与银行流水信息,法院确认李某与某酒店于2019年8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及时效,法院支持了李某诉请的部分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者主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权利的前提。尽管从形式上看,李某与某酒店之间的是签署承包协议书及外包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同时在用工中,对于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非劳动合同的协议进而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