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退回劳动者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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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某劳务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岳池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秦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某公司工作。之后,秦某与某劳务公司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2023年9月,某公司因工作调整,安排将部分其他员工的工作移交秦某,遭到秦某拒绝。经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沟通无果后,某公司以秦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其退回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据此于2023年10月10日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秦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不接受移交的部分工作,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将秦某退回的依据不足。某劳务公司在秦某被退回之后,仅依据某公司的退回理由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某公司违法退回导致秦某被某劳务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秦某造成损害。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原告秦某经济赔偿金34144.8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管理劳动者,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本案通过判决,明确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上的具体违法行为,尊重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激励劳动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