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要不得 恶意欠薪把牢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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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蔡某系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至7月,该公司拖欠了60余名职工工资。期间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2011年5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10万余元,之后亦有15万元款项入帐,但均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2011年8月9日,该公司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经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502063元,并要求当日一次性付清。但公司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蔡某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逃匿。同月,公司职工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蔡某支付拖欠工资,均未履行。2012年1月3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检察院因此提起公诉,指控家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蔡某对自己的主要罪行也供认不讳。

法院审判

  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公司及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蔡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法院已经通过变卖公司财产追回款项49400元,可以对公司及蔡某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家纺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