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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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瑶海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张某入职合肥某贸易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先后签订期限为2019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2022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的两份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按照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张某的实际劳动贡献来确定。合肥某贸易公司为张某缴纳了其工作期间的社保。2023年8月,张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离职申请。后向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决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合肥某贸易公司支付张某欠发工资及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案经瑶海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认定合肥某贸易公司应支付张某欠发工资2048元及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17元。

法官点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公司未安排张某2023年度年休假,应当向张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即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本人月工资÷21.75天×未休年休假天数×200%(因另100%已计入平时正常发放工资范畴)。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作为职工权益的保障主体,应当充分重视并切实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度安排,最迟可在次年度安排结束。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那么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确保其休息权益与工作积极性,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