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从业主处承包项目,后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个人丙,丙拖欠17名民工工资,17名民工要求总承包方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总承包方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乙公司施工,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个人丙,并允许丙以乙公司名义建设工程,导致拖欠民工工资,亦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及17名民工诉请总包偿付,判决由甲公司清偿全部工资。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关乎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也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明确总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