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6日,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王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 ,载明了拟录用岗位、基本薪资、合同期限、试用期、报到时间。王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完成离职审批,原单位出具了《员工离职证明》。2023年11月22日,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王某表示现在公司不计划招人了,并表示帮王某介绍另外的公司。王某则表示,其与某科技公司谈好录用才离职,现已办理完离职。经查,王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
原告请求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王某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赔偿15000元。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认为,首先,某科技公司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但王某未实际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故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其次,某科技公司向王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 ,明确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劳动报酬标准等核心事项,王某也因收到前述录用通知才从原单位离职,故某科技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不录用王某的行为,的确给王某造成了损失。
由于某科技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人民法院结合王 某工资标准,酌情确认某科技公司应赔偿王某损失100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构建了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单方反悔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裁判要旨 ,维护诚实信用在就业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价值。一是确立要约承诺的契约精神。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劳动者接受,虽不能视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录用 通知本身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发出后任意撤销,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矫正不对等的缔约地位。本案通过司法衡平双方权益,警示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时应保持审慎义务,应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完成面试、 拟录用人员确定、内部审批等必要流程,防止将内部决策变化导致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三是构建诚信就业生态。当前就业市场形势复杂,人才流动高频化,本案通过负面评价+经济赔偿的双重约束,警示企业建立规范、诚信的招聘管理制度。同时提示劳动者对求职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妥善保存,遇到违法行为时依法维权,推动形成“ 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担责” 的 良性就业环境。
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社会工作部和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自身建设,在案件处理、多元调解、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不断变化的劳动关系形势,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未来的工作中,双方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积极应对挑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成都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