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产假工资、奖励假工
案件简介
郭某在某咨询公司工作,郭某在怀孕期间,依法申请休产假,产假期间,某咨询公司未足额支付奖励假工资。后郭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某咨询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郭某诉至法院,主张某咨询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奖励假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某咨询公司是否需要向郭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奖励假工资;
2.未足额支付奖励假工资是否构成未足额支付工资,是否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及奖励假,且在此期间应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某咨询公司未足额支付郭某奖励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郭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咨询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会律师建议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奖励假系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及奖励假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工资。本案明晰了女职工在产假及奖励假期间,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女职工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奖励假工资差额损失,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具有指引意义。
(一)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合规建议
1.强化生育权益保障意识。组织管理层及HR部门系统学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奖励假天数及工资支付标准,确保福利待遇与在职状态一致。
2.建立女职工生育台账,对孕期、产假、奖励假等关键节点设置自动提醒,避免漏发、少发工资。
3.完善薪酬核算机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产假期间工资构成,并通过书面确认形式告知女职工。将生育津贴申领与工资发放流程衔接,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需在次月工资周期内补足差额。
(二)对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建议
1.主动固化证据链。留存产假审批文件、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原件,若发现工资差额,立即通过邮件/书面函件要求单位说明原因(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2.通过录音、工作群记录等方式保存单位拒付奖励假工资的沟通痕迹。
3.分步主张权利。优先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要求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差额;若单位拒不改正,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事由及依据。
(本案例作者: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 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