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伟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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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年近六旬的陈某入职伟某公司消杀作业部并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6日,因司机驾驶消杀车辆突然加速,导致正在车上进行消杀作业的陈某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陈某此次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伟某公司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陈某提交的《社会保险情况协查证明》显示其未在广州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12月,经陈某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伟某公司应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支持陈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申请等。

  陈某认为,虽然自己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与获得劳动报酬并不冲突。如果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自己伤残造成劳动能力下降,无法提供劳务,则再次就业的机会就会降低,进而影响获得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等。伟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陈某已超过5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伟某公司无需承担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因此,陈某与伟某公司均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伟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伟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入职时58周岁,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伟某公司无证据证明陈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尽管陈某与伟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但陈某已被认定为工伤,陈某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要求伟某公司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但确有通过提供劳动以获取报酬的客观需求,若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径直剥夺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显然有违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伟某公司与陈某均确认陈某在涉案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就未再回去上班,可见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结合陈某的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陈某有权要求伟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

  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依法退休,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符合退休条件劳动者的权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根据其身体及经济状况选择继续工作,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因工受伤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完善用工环境、安全保障的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降低用工风险及成本,更好推动自身长远发展。

  (本案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