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丰县人社局”)调查发现,珠海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垫付(清偿)其承建的海丰某项目105名工人工资293.8万元,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海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没有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海丰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垫付(清偿)蒋某等105名工人工资293.8万元,违反了法律规定。海丰县人社局对珠海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催告义务,保障了珠海某公司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程序合法。珠海某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海丰县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事项,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人员多、金额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人民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优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充分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对行政决定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也促推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切实维护良好的用人用工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