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9年10月入职B公司。2017年3月,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病假结束后,B公司结合张某当时的身体状况,向张某临时提供了一个工作岗位,该工作岗位仅有两项工作内容。2019年4月,B公司向张某发送《调岗通知》,后张某在该通知下签字确认,并按通知要求至新岗位工作,但B公司仍继续按照原来临时岗时的特殊情况扣发张某每月925元工资。2022年10月,张某以B公司长期克扣、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通知B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向其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所有损失。经仲裁后,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间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调岗后,从工作内容上看,相比原来临时岗的两项工作内容,新岗位增加了数十项工作内容,且工作内容的项目种类与正常员工一致,工作时间也均为8小时。B公司亦认可张某调岗后工作量有所增加,但无法提交实际证据证明张某的工作量是不饱和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B公司继续按原来临时岗时的特殊情况扣发张某每月925元工资,缺乏相应依据。故判决B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工资差额3885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调岗、降薪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