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判决确认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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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虎丘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张某系A公司员工,2020年7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与A公司控股股东王某签订离职结算清单,确认结欠薪资21000元并约定分期履行。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催讨工资,王某陆续向其转账支付9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他款项。2024年8月,法院受理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迟迟未收到剩余款项,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薪资。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张某出具离职结算清单的王某系A公司持股75%的控股股东,该离职结算清单明确载明尚欠张某工资未支付,结合张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张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A公司尚欠张某12000元未付,故判决确认张某对A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2000元。

典型意义

  职工债权是指职工因企业破产而享有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权益。职工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破产程序中充分保护职工债权的实现,不仅关系到企业破产的各项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也是破产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职工债权,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