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由此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不能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1月1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正常工作至同年5月31日。陈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某公司抗辩已将空白劳动合同交由申请人签字,单位尚未盖章,陈某即将劳动合同取回,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陈某,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为,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某公司与陈某无协商过程,仅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交陈某签字达不到上述目的,陈某担心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会导致对己不利后果,基于此取回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认定是主观不愿意签订。因此,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归咎于某公司,某公司应当支付陈某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避免二倍工资风险,利用优势地位,仅让劳动者签订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不作明确约定,从而导致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签订不能流于形式,应当起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作用,因用人单位未协商,职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裁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