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对该类争议案件的界定和评判,既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要保护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享有的工作权利,综合对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断,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崔某系某公司员工,岗位为驾驶员(以接送总裁为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崔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后因崔某所驾车辆被转让,公司对崔某进行调岗,承诺薪资不降,并提供多种调岗方案供崔某选择,崔某均予拒绝。2021年4月14日,公司直接将崔某调整至物流部驾驶员岗位,崔某仍不予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当月有效工作日为9天。月底,公司以崔某旷工、不服从部门管理和调派工作等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履行了告知工会程序。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崔某驾驶车辆已被转让,即调岗存在客观必要性。依据双方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且提供多种调岗方案供其选择,既未降低工资标准,亦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具有合理性。崔某接到调岗通知后既不到新岗位报到,也不接受其他调岗方案,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规范出勤,已构成违纪事实。最终,仲裁委对崔某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随意调岗的行为,一旦劳动者拒绝配合,便以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工权,但权利不可滥用,随意调岗并对不服从调动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将会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调岗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主观恶意性,也不降低薪资,劳动者应予以配合、服从,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