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工亡起纠纷,情理法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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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东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调解依据

  在单位中午就餐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视同工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既注重法理,又善用各种调解方法,在劳资双方之间耐心展开调解工作,最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简要案情

  山西籍务工人员杨某于2023年4月下旬至如东县某园区热电企业务工,并签订劳动合同。5月2日上午,杨某在企业食堂就餐后,步行前往工作岗位途中因突发疾病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杨某家属听闻消息后于次日赶到如东,家属一行八人来到企业讨要说法,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并当场报警。如东某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由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要求某企业赔偿500万元,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差距较大,调处未成功。在征得派出所主要领导同意后该案件被移送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在收到材料后,调解委员会选取办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首先通过“背靠背”调解法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和诉求,对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和归纳。然后借助政府法律顾问这一专业力量,通过援引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工伤”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析法明理,深入地进行法律分析和探讨,明确企业的赔偿责任。同时积极寻求法院等专业力量的指导。

  在运用“褒扬激励”法倡导企业承担责任,提升职工对企业的信赖度的同时,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结合纠纷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利弊分析,帮助死者家属做出理性的选择,做到一揽子解决,不留后遗症。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企业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李某各项费用,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未经司法确认即已实际履行完毕,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成功化解,系劳动争议案件多元纠纷工作机制在现实中的又一成功实例,也是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典型。实践中,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起来往往难度比较大,调解员既要积极处理好死者家属情绪和控制现场局面,防止发生次生纠纷和重大负面舆情,又要在理解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把握好法律运用,协调好双方利益诉求,需要对调解方法和技巧进行综合运用。在调解中,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力量的参与,法官的指导与把关,能够增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