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劳动报酬的给付内容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且该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则法院可将微信、录音等证据作为认定工资的依据。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王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工程部副经理,2021年4月任项目经理,2022年8月任工程部副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王某的工资标准为1000元/天。2022年年终,该建筑公司对王某的工资进行结算,根据其在公司项目的实际工作表现、结合单位项目年终综合考评、打分、奖惩等最终评定王某2022年的工资为239000元。王某认为其累计工作293天,按照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1000元/天,某建筑公司应发工资293000元,实发工资239000元,差额5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和微信等证据,可以确认王某的工资标准为1000元/天,其2022年实际出勤293天,某建筑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考核制度、考核依据以及239000元工资的具体构成等证据,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4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证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书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形式,但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在用人单位协商工资等权益时可采取录音、截取微信对话等形式,以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供原始载体;2.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是微信号的使用者;3.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除或者截取片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