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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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东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只有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钱某于2016年4月至南通某商贸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的工作。2019年11月12日,该公司就仓库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核对,发现仓库中货品缺损严重,经统计,直接损失达人民币170万余元。同年12月12日,钱某提出辞职并就其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深刻检讨,同时还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赔偿公司损失25万元的承诺书。法院认为,钱某在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未能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职责,未能尽到劳动者应有的诚信、勤勉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故认定钱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赔偿单位的损失。同时,公司对钱某的履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已经发现问题后,仍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止损,对造成货物损失亦有一定的责任。综合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经济风险、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的管理缺失、劳动者的过失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钱某赔偿公司65万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前应当加强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应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造成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惩罚措施等方面作出详细约定,必要的还应当在日常的管理及培训中多教育、多强调,以警示、约束员工行为,激励员工遵守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避免损失发生。当然,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给用人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必须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基础制定赔偿比例,同时还要考量员工的过错程度,不能加重劳动者的负担。用人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对其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