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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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自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康某,康某招用简某到案涉项目上班。2020年7月29日,简某驾驶电动车进入该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在前往电路安装现场途中撞到工地护栏上,导致胸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简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简某的伤情后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简某遂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简某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简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已由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并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同时,简某的伤情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某建设工程公司依法应当向简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年龄应当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时间节点,而不是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起诉的时间进行判断。本案中,某建设工程公司系因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康某,康某招用的简某发生工伤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简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故应以简某与康某之间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来判断简某是否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院遂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简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为弥补劳动者因工伤带来的再就业弱势,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承担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本案在充分考虑建设工程领域用工的特殊性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立法目的后,以劳动者与违法承包业务并聘用该劳动者的自然人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来认定是否符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情形,体现了对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