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连锁商业公司自贡店总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于同月关闭自贡店。张某与公司协商岗位调动事宜,但其他门店无合适岗位。2021年7月,公司向工会发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函》载明:“因公司经营区域内无可供调入的同层级岗位,公司与张某未能就变更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故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工会答复称无不同意见,但要求公司及时结算员工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某连锁商业公司遂通知张某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仅支持张某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未支持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与该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连锁商业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对一些存在亏损的门店予以关闭,客观上必然导致公司对相应工作岗位的设置和需求减少。在张某与公司协商过程中,其要求同城(市)调动的意思表示很明确,而该公司在自贡除富顺店外并无其它门店。某连锁商业公司的经营现状已无法满足张某的要求,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该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同时,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因此,本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连锁商业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遂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疫情及经济下行影响,中小微企业面临巨大经营压力,部分企业不得不通过关闭亏损门店、削减岗位等方式缓解经营压力。对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是否与劳动者协商和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后,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但应注意,用人单位不得以调岗等方式变相裁员,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