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于2021年9月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担任项目生产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何某绩效工资按照某建设工程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发放;如何某绩效考核连续两个月或一年累计三个月考核结果为D档及以下档级的,某建设工程公司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对何某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何某转正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按月向何某发放了固定薪资,并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何某进行月度考核。2023年3月,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何某2022年绩效考核中7月、10月、11月绩效考核结果为两个D档、一个E档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何某以某建设工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请求。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权。本案中,某建设工程公司与何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何某绩效考核连续两个月或一年累计三个月考核结果不达标时,某建设工程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对何某作任何经济补偿,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规定,损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应认定无效。某建设工程公司根据约定单方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向何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要素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性,但因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职业安定,法律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并以此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方式和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但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判决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和谐健康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