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者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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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自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科技公司制定并实施《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其中载明:“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需在钉钉上提报加班申请,加班申请经上级领导逐级审批后生效……为保证员工休息,公司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在部门内部安排调休……”等内容。2021年5月,曹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工作期间,曹某申请加班,经公司审批通过的时长为212小时,折合26天,曹某离职前已调休17天。其后,曹某因某科技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遂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等,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曹某加班工资共计80000元。曹某与某科技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制定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加班需在钉钉系统申请,并经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公司对加班员工在部门内部安排调休。前述管理办法系公司为规范对员工的管理而制定,对公司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曹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应结合公司的考勤制度综合认定。曹某依据钉钉打卡记录自行统计了工作日加班情况,但因其延时打卡的具体原因不明,不能当然地推定延时打卡等同于加班,还应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客观事实。本案中,曹某提交的工作日报不能证明加班事实,仅有三天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加班的情况。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曹某部分加班工资。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而言,如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一般而言,劳动者仅提供考勤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还应进一步提交加班审批表、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案对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的依法认定,提醒劳动者在加班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且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